太平洋房屋员工自述:在我无助时,幸得太平洋房屋中介给我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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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我现在租的这个房子,房东打算把房子卖了,要求我提前搬家,但是我租的房子还有一年多才到期,房东也没说退我押金之类的,但是我胆子小,也不敢找房东理论,于是就找到了太平洋房屋求助,当初是他们帮我租的房子,虽然这是我和房东的事情,我不应该在找他们中介了,但是我实在也不知道找谁解决,只好硬着头皮找太平洋房帮忙了。
太平洋房屋的人真的很好,听说我来找他们的原因之后,先安慰我不要着急,然后从专业的角度给我说了一下,我这样的情况要怎么解决,他们说,对于房东要求提前搬家的种种理由,作为租客都可以在法律上找到理由反驳的,即,“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便是房东跟买方签署了合同,那么,只要租约没到期,租客就有权继续住下去。如果此时,房东考虑不周,承诺了购房人随时入住,那么,他只能好言好语跟租客商量,并给予补偿,才可能求得租客的谅解,提前搬家,以保证他和购房人的合同不违约。当然,租客也可以拒不配合,就是要住到租期届满。那么,房东要为违约付出代价。
另外,针对房东出售房屋,租客还有“优先购买权”的护身符,只不过,如果房东及时告知了租客房屋出售消息,而租客没有在15天内及时进行反馈,那么,房东就有权出售房屋,租客不能再利用此条法律规定,来追究房东的违约责任了。
以上两条都是保护租客的法律规定,其核心思想是稳定租赁关系。房东出租房屋是为了赚钱,并非为了惹麻烦。而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无边界的,因此,为了让租赁合同双方间的地位均衡,法律针对租客可能出现的权利滥用,也进行了相应的制约。
这种制约表现在,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时候,承租人是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亲属不在近亲属之列,不受这条规定的保护。我们假设,如果房东将房屋出售给自己的亲妹妹,那么,即便价格是市场价的二分之一,作为承租人的租客也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如果租赁合同中对于房东出售房屋没有特殊约定的话,那么租客最多能够住到租期届满,然后就必须搬家走人了。除非新房东和他们签署了新的租赁合同。
但是,在此种情形下,房东仍然需要及时告知租客房屋出售事宜,毕竟租客在这个问题上有知情权,这是对租客的尊重和保护,与租客丧失“优先购买权”并不矛盾。
这些都比较专业,我也是似懂非懂的,但是我知道了一点,就是房东不能赶我走,我们可以协商,是让我继续住到租期满,还是他给我点违约金,我提前搬走,在找房子。听了他们的建议心里就有底了,我也把这段话跟房东说了,房东没想到我懂这些,也不想因为我那点租金,耽误他卖房子,于是同意给我部分补偿,让我重新找房子,真的很感谢太平洋房屋中介的帮忙,不然自己真的是很无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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