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房子过户2022新政策

天津楼市发布 2022-07-15 15:4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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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申请转让公共财产直接管理的非住宅房屋使用权或者变更承租人的公益性一级、二级公益性和生产经营机构,由公有物业直接管理的房屋管理单位核实符合条件后,报市。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有房屋…

近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发布了《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津房子过户2022新政策通知明确,本市鼓励承租人购买出租的直营公共住宅。

第 1 章一般规则

排名前列条 为加强对直管公有住房的管理,维护直管公有住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营住房,是指房地产所有人在市人民政府登记,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的住宅和非住宅住房。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办公空间和经济适用房除外。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管理的公共住房的租赁、使用、维修、销售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直属公有住房的管理工作,可以确定直属公有住房管理单位承担直管公有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直管公共住房的管理,应当遵循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使用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所有权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直营公共住房,是指房地产所有人在市人民政府登记注册,通过福利分配、转让等方式取得使用权的住房。并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

第六条 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公共财产直接管理的非住宅物业:

(一)用市政财政资金建造或购买的房屋;

(二)非住宅征收直管公共财产补偿资金建设或购买的房屋;

(三)征用公共财产直接管理的非住宅财产,通过不动产产权交换获得的房屋;

(四)新建住宅配套非商业公共建筑;

(五)在现有公有财产直接管理的非居住用地内新建、扩建、改建、改建房屋;

(六)在划拨土地上建设的公益I类、公益II类和生产经营机构使用的房屋;

(七)依法收缴的房屋;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属于公众所有的其他住房。

第七条投资建设或通过以下渠道购买的房屋,直接管理的公共财产的非住宅产权按照投资比例确定:

(一)国家部委和市财政资金投资联建或购房;

(二)投资建设单位利用非财政资金与市财政资金共同投资建设或购买房屋;

(三)市级财政资金和区级财政资金共同投资建设或购房。

投资建设单位不主张不动产产权或不动产产权不能分割的,均可以认定为非住宅直接管理的公共财产。市级财政资金与区级财政资金共同投资,房地产产权不能分割的,房地产产权以共有形式确定。

第八条 公益一级、二级公益、生产经营机构新建的非住宅房屋验收合格后,由直管单位进行房地产产权核定。公屋管理单位。经核实为公有财产直接管理的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持相关材料到公有财产直接管理的房屋管理单位办理房屋接管手续。

第九条 直接管理的公共财产非住宅房屋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由直接管理的公共财产房屋管理单位申请直接管理的公共财产非住宅房地产首次登记,权利人应当在市人民政府登记。

不动产登记所需的测绘费等费用,由房屋使用人承担,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征收直管公房,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直接管理的公共财产住房被依法征收的,征收部门或者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凭征收决定书与直接管理的公共财产住房管理单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公告、征收评估报告。

公有财产直接管理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货币补偿,补偿资金用于承租人购建办公用房的,承租人应当与直属公有财产房屋管理人建立联名账户存储单位。

征收公有财产直接管理的非住宅房屋进行房地产产权调换的,调换后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

第十一条 公有财产直接管理的非住宅房屋承租人在原址新建、改建或者改建房屋的,应当提交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件、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件。建设项目、规划部门批准的总体规划等向直属公有财产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现场检查由直管公有产权房屋管理单位实施,符合规定的,承租人应当与直管公有房屋管理单位签订不动产权属协议。拆迁房屋的,还应当提供被拆迁房屋的1:500或1:2000地形图,并出具直管公有产权住房管理单位同意直接拆迁的书面意见。获得管理的公有非住宅。

天津房子过户2022新政策: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租人应当配合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材料,承担直接管理的公共房地产房屋管理时所需的费用。单位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公有财产直接管理的非住宅房屋与其他财产进行房地产产权交换的,应当对被交换的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直营公有非住宅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交换住房。交换住房可以分割的,按照房地产市场平等评价的原则进行分割;房屋、差价补偿事宜由交易所双方协商解决。公有产权直接管理的非居住住房市场评估价高于置换房市场评估价的,置换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十三条本市鼓励承租人购买出租的直营公共住宅。

第十四条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有财产直接管理的非住宅房屋可以出售给承租人。

公有产权直接管理的待售非住宅房屋,应当进行房地产市场评估,承租人应当与直属公有产权住房管理单位签订销售协议。

出售的公有财产直接管理的非住宅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国家和本市。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管理的公共财产不得出售:

(一)房屋使用权有争议;

(二)被认定为危房;

(三)在收款决定范围内;

(四)属于非成套或成套住宅;

(五)国家和城市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销售直营公共住房、房屋征收补偿收入等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租赁管理

第十七条承租人租赁直接管理的公共财产住房,应当与直接管理的公共财产住房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承租人应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直营公有住宅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报报后公布实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公有财产直接管理的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第十九条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体育馆等公益性单位出租公有财产直接管理的非住宅房屋,经市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采取自留自学的方式。和城乡发展。

修养房承租人应当与直属公有产权房屋管理单位签订修养房租赁合同,明确房屋管理、使用和安全的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属公共财产管理的房屋管理单位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一)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擅自转让出租房屋;

(三)拖欠房租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经书面通知仍未支付;

(四)利用居民住宅存放污染物或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五)自习房承租人未按照租赁合同进行房屋维修和设施设备维护;

(六)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以收回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经直管公有产权住房管理单位同意,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可以转让使用权。

可出售的直营公有住宅使用权转让时,鼓励受让方购买直营公有住宅。

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公共财产直接管理的非住宅房屋承租人可以转让使用权。公有财产直接管理的非住宅房屋使用权转让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共住房不得转让使用权或者变更承租人:

(一)未依法签订租赁合同;

(二)房屋使用权有争议;

(三)承租人拖欠租金;

(四)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

(五)在屋顶、露台、悬挑上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或利用房屋外墙悬空;

(六)一套单用住宅变成一套组合住宅;

(七)申请转让或租赁的个人在本市没有常住户口;

(八)国家和城市规定使用权不得转让或变更承租人。

第二十三条同层或相邻的非成套公共住宅楼内有两套以上(含两套)直接管理的公共住宅租赁合同,且承租人为同一人或其本人。配偶,子女与父母分租,可申请并户。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及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及其他近亲属可以申请将出租的成套住宅或未建成住宅分户。所有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分户的住宅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申请分户的住宅是承租人或承租人近亲属所在城市少有的房屋;

(三)申请分居的住宅应能分居,出租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第二十五条夫妻离婚涉及住宅分割的,申请分户的住宅应当独立使用天津房子过户2022新政策,分房居住;承租多套住宅的承租人只能选择其中一套申请分户。

第二十六条承租人的户口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申请变更承租人的户籍。

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宅使用权转让的,可以申请转让承租人。

第二十七条直营公租房承租人死亡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新的承租人:

(一)直管公屋承租人死亡后,可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其他具有同一户口本的亲属继续租用直管公屋。可以公证,也可以由直管公有住房管理部门向指定承租人提出通知,并在全市主要纸质媒体上公告。

(二)直营公有住宅的承租人生前未指定承租人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均可申请过户。已故或在本市无常住户口的,承租人可以为子女的子女申请迁移。

第二十八条公有住宅的承租人死亡,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放弃出租房屋,与承租人同户籍的其他亲属可以申请转让的所有权。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应当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放弃出租房屋并同意将财产转让给其他亲属的协议。

第二十九条 由承租人直接管理的公共住宅的承租人死亡的,承租人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其他与承租人共同户口的亲属可以申请所有权转让。

第三十条 直接管理的公有住宅的承租人死亡且无符合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与承租人不同户口的兄弟姐妹公告可在全市主要纸质媒体上刊登,三个月公告无异议的,可申请过户。

第三十一条 公有住宅使用权转让申请只能由一人申请;符合调动条件的2人以上(含2人),应在申请调动前达成一致意见。

符合转让条件的人不能就转让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共同确认新承租人的,可以采用转让使用权的方式进行处分。

第三十二条 直接管理的公有住宅的承租人或者在承租人死亡后符合申请转让所有权条件的人同意以转让的方式处分房屋的。使用权的,可以申请变更经营单位转让直营公有住宅的使用权。 .

第三十三条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转让直接管理的公有住宅,其法定代表人应当申请转让。代理人,代为提出租赁直营公有住宅的申请。保障与住房有关的义务。

天津房子过户2022新政策符合转移条件的人员中有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满足转让条件。申请转让直接管理的公有住宅的,符合转让条件的其他人应当承诺保证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居住。房子,提交承诺书后,可以申请过户。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不能确定新租户的,直管公屋管理单位应当通知符合转移条件的人员限期确定新租户。限制。经确认,房产所有者可以收回直管公租房的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 直管公有产权住房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应当将申请人向承租人提交的直管公有住房变更申请材料录入直管公有住房信息管理系统。 ,并可以到房屋现场检查。

房屋所在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录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直接管理的公共住宅的承租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被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自然人租赁由公有财产直接管理的非住宅的,其合并、分立、所有权转让参照直接管理的公有财产住宅办理。

第三十七条未经直管公有住房管理单位同意,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房屋。

第三十八条:申请转让公共财产直接管理的非住宅房屋使用权或者变更承租人的公益性一级、二级公益性和生产经营机构,由公有物业直接管理的房屋管理单位核实符合条件后,报市。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直属公用住房管理单位与新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第三十九条承租人转租公有财产直接管理的非住宅房屋的,应当向公有财产直接管理的房屋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直管公共住房管理单位经实地考察同意转租的,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协议。转租收入按照承租人与直营公房经营单位8:2的比例分配。

承租人转租直接经营的公共非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四章维护管理

第四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确保房屋安全。

承租人因非正常使用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无法维修的,给予赔偿。

第四十一条 直管公有住房管理单位应当对出租的直管公有住房及其设施设备承担维修责任,并按照维修范围、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保养。直接管理的公有产权住房。自修直接管理的公共住房的维修责任由自修房屋的承租人承担。

直管公有住房维修责任人应当定期检查直管公有住房及其设施设备,确保住房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四十二条直管公共住房管理单位对直管公共住房进行修缮,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承租人安装的装修材料或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维修的,由承租人自行处理。承租人未自行处理,造成其装修材料、设施、设备损坏的,直管公屋管理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管公共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承租人和相邻权利人不得拒绝、阻挠。因拒绝或阻挠造成损失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直接管理的公有产权住房管理单位应当从租金中提取不少于65%的资金作为修缮资金,并从修缮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应急修缮资金,统筹使用。管理的公共财产住房。紧急维修。

第四十四条公有直接管理的非住宅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向公有直接管理的房屋管理单位提出装修或者装修设计方案的书面申请,对房屋进行装修或者装修。涉及拆除、改造房屋结构或者增加房屋荷载的,原设计单位应当出具相关意见或者承租人应当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直管公屋管理单位应当进行现场检查,经审查同意明确相关责任后,与承租人签订装修改造协议。

第五章 天津房子过户2022新政策附则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擅自转租直管公共住宅的,由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转租非公共管理直接非住宅房屋的,由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转租手续。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有房屋维修直接责任人员不进行房屋维修保养的,由房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制;如发生房屋安全隐患或事故,维修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直管公共住房拆迁、改建房屋结构的承租人擅自增加房屋荷载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依照《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直接负责公共住房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更高的水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本市对直接管理的公共住房和其他转入区人民政府的公共住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自2029年10月3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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