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楼市新政:新购住房五年内不得交易

天津房产快讯 2018-07-11 08: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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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河北省河间市发布了较新的购房政策。

新闻来源:河间周报官微

7月10日,河北省河间市发布了较新的购房政策。根据河间周报官方微信消息,新政规定该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两套普通住房,新购住房五年内不得交易。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不得购买普通商品住房(144平方米及以下)。

新政内容主要有:

1:市政府成立河间市打击商品房违法违规销售行为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管部门。

2:将实行商品住房限购的区域为河间市主城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不得购买普通商品住房(144平方米及以下)。

3: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河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做出要求。

4:实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5:严格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新购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的,五年内不得交易。起始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时间为准,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之日起且取得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的,五年后方可交易。

6:严控商品住房土地竞买。根据我市商品住房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土地供应时序、规模和区域,适时启动土地供应工作,稳定市场预期。

7:大力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房地产市场加强监管,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河间市位于冀中平原腹地,属沧州市管辖。地处华北平原腹地,居京(北京)、津(天津)、石(石家庄)三角中心,环渤海经济区,距北京189公里,距天津183公里,距石家庄176公里。

通知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紧紧把握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指示精神和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强化住房的居住属性,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势头,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沧政字〔2017〕11号)精神,参照其他县市经验,结合我市目前商品房价格趋于稳定的实际情况,对《河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紧急通知》(河政字〔2017〕36号)和《河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河政办字〔2017〕8号)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河间市打击商品房违法违规销售行为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管部门。

■二、实行住房限购政策。实行商品住房限购的区域为河间市主城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不得购买普通商品住房(144平方米及以下)。

■三、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河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做出要求。

■四、实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五、严格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新购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的,五年内不得交易。起始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时间为准,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之日起且取得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的,五年后方可交易。

■六、严控商品住房土地竞买。根据我市商品住房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土地供应时序、规模和区域,适时启动土地供应工作,稳定市场预期。

■七、大力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房地产市场加强监管,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河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紧急通知》(河政字〔2017〕36号)和河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河政办字〔201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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