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原有住宅维修资金催缴公告

天津房产快讯 2019-12-02 08:5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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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津政发〔2004〕8号《关于归集追缴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工作意见》的有关规定,自1996年7月24日至2002年12月31日止,全市出售的住宅应当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缴存公共设施维修资金。现将尚未办理缴存手续的欠缴维修资金的房地产企业和项目予以公告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津政发〔2004〕8号《关于归集追缴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工作意见》的有关规定,自1996年7月24日至2002年12月31日止,全市出售的住宅应当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缴存公共设施维修资金。现将尚未办理缴存手续的欠缴维修资金的房地产企业和项目予以公告。请以下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住宅项目坐落的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有关部门办理维修资金缴存手续。(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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