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缘何“众口难调”

宅猫房产 2017-11-24 17: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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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上线 一个月内两次被“点名” 近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告,从11月21日起,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业务执行新规。 公告指出,职工在我市稳定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将原就业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我市。

新规上线  一个月内两次被“点名”

近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告,从11月21日起,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业务执行新规。

公告指出,职工在我市稳定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将原就业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我市。职工申请办理异地转入业务时应在我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6个月以上,且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就在异地转入执行新规的当天,市国土房管局和市住房公积金再发《关于全面治理住房公积金套取的通知》。

《通知》指出,自2017年10月起至年底,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公积金中心组织联合开展“住房公积金提取违法广告集中清理专项行动”,对城镇街道、楼宇、商业区、居民区等各种渠道悬挂、张贴、发布住房公积金提取违法广告全面排查,并在全市范围针对住房公积金套取行为开展全面治理行动。

这是自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新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后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我市第二次针对住房公积金作出的相关调整和规定。

对住房公积金的“积怨”源自“不公”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解决居民基本住房问题做出了贡献。然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也随之迎来了挑战。虽然制度一直在改革和调整,但所受的非议声却越来越多,甚至一度传出取消住房公积金的声音。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取消的声音绝不会是来自于广大人群,因为从实际效果来看,公积金对于缴存的人来说是获益良多的。但为何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对公积金微词颇多呢?对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积怨”,小编认为可能更多是缘于“不公”,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率的区域性失衡

在一些较为发达的大中城市,例如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发放率普遍较高,像北京、天津等地的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平均可达85%以上。而在经济相对较为落后的城市和地区,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使用率就要低处很多,大概只能达到50%左右。当然这主要是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从而导致住房公积金的发展水平也相差较大。

2、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人群范围较小

由于住房公积制度主要面向的群体是城镇企事业单位的成员,因此在此之外,还是有很大一部分人是被排除在公积金制度之外的。目前仍有不少私企不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对于农民工、无单位的个体从业者而言,更是没有可能享受这项“福利”。

3、住房公积金缴存所造成的利益分配不均

(1)已缴纳和未缴纳的“不公”;由于各种原因,未能缴纳公积金的这部分人相比已缴纳公积金的人自然会存在利益分配的不公平。

(2)缴存比例的“不公”;各地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占职工工资收入比例由5%到20%不等,较高比例可达30%。而往往缴存基数高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也普遍偏高,这样就使得实际公积金差距成倍扩大。

(3)缴存基数不平衡

缴存基数实际上主要是由工资水平所决定的,而不同行业和不同单位之间的工资收入差距较大也是普遍存在的,此原因所造成的差距比较难调和。

4、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存在不平衡

对于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而言,也存在买房能力上的较大差距。由于当前房价普遍偏高,而职工的收入水平和住房需求又各不相同,因此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上也会出现某一收入段集中出现的情况。

针对以上这些状况,多年来,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直在做调整,但随着房地产发展的速度不断加快,公积金制度在改善的跟进速度上就会显得有些滞后,也就不免引发人们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还能否成为改善城镇职工住房条件的有力保障的思考。

小编认为,从制度本身而言,在现阶段还是具备了相当的必要性的,至少,如果真要取消了公积金也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种种“不公”的现状,并且职工利益也将受到重大损失。因此,深化制度改革才是对待住房公积金的正确思路,而对于这么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全面性政策更是要报以耐心和时间,类似“取消”的因噎废食之举不可取。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